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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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瓮)鉴(尸检)字[2008]S08040号
一丶委托单位:瓮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
二丶被鉴定人:李树芬,女,16岁,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瓮安三中学生)
三丶委托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简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堰桥溺水死亡。
五丶检验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检验地点:瓮县城西门河大堰桥河段东岸
七丶检验情况:
尸表检查:死者身长155cm。上身外穿红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蓝花乳罩。腰系蓝白相间裤带一条。下身外着蓝牛仔裤,内着白底紫花针织短裤。脚穿白色休闲鞋一双,白底绿花尼龙袜一双。
头 部无损伤,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双眼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结合膜充血,右眼相当於时钟2─3点处有0.3× 0.1cm球结膜下出血,右眼相当於9─10点处有0.7×0.5cm球结膜下充血。双外耳道无异常。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 泡沫溢出。口腔无损伤,口唇重度发绀。颈部无损伤。胸膓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臀部无损伤。双上肢无损伤,双手指甲重度发绀。双下肢无损伤。
经徵求家属意见,不同意解剖作进一步检验。
八丶结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胡仁强(盖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急案破申请书
瓮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秀华,中共党员,男,现龄36岁,汉族,瓮安县人,住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系死者李树芬之父。
我 女李树芬生前系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学生,为读书方便,租房居住於瓮安城关三小彼邻刘金学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时许被同班同学王娇喊离居所 地,同日二十三时十二分,王娇用本人手机向死者之哥李树勇(瓮安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电话告知,称李树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确定不回家了。次日 凌晨29分,王娇用同一手机通知李树勇称“你家妹在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即呼在墙外屋晚休的熟人刘开龙作伴直奔西门河大堰桥,二人赶至北门仓库外 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询问得知同去出事地点,时正凌晨36分左右,现场的西门河大堰桥上站着两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树勇等人问该二人李树芬和王娇 呢,该二人答李树芬在河里,王娇在上面……。刘开龙即跃入水中打捞未果。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 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 民警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六月二十二日凌晨3:44分,经死者的亲人,生前邻居设法打捞上岸,报告110,又报雍阳派出所。 上班后,警察答复已转公安局刑侦科。同日二十时,公安局法医到场用手电作照明对死者上部身体作了粗略的检验,口头先知我等,结论为:李树芬溺水死亡。因申 请人及死者的其他亲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虑到死者溺水前的关键性疑点,故没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体尸检。
申请人和死者的其他亲属 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对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采用任何强制措施,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法律赋予对犯罪嫌疑人侦察,补充侦察的 权利,但承办本案的公安人员已明确答复王娇等三人的行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侦察,现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是:
一丶对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再度行以隔离询问审查;
二丶对李树芬的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三丶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广辟破案线索。
谨致 贵局!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报:瓮县人民政府,瓮安县政法委
加急申诉
申请人:李秀华,男,现年36岁,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系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平组农民
事由:为爱女被害,申诉人请求公安侦破,警匪勾结,共同加害被害人亲属而申诉。
申请诉求:请上级党委丶政府和政法机关明令快速侦破急案丶严惩凶手,消除极端恶劣影响,以平民愤。
事实和理由: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时许,申诉人瓮安三中读书的爱女李树芬被他人害死溺於西门大堰桥下水中,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县 公安局尸检结束后多次吓唬强令申诉人埋尸。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行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书面申请瓮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 李树芬尸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获取破案线索。当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我申请后只同意作民事调解,口头告知不能作刑事立案处理。六 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作不立案处理,限当天下午五点钟前安埋尸体。申诉人未接通知,大约时当日下午七点钟后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县政法 委书记丶公安局局长丶维阳镇和玉华乡的领导参与,警方同意尸检,但瓮安公安局法医不予尸检。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诉人被迫到都匀请法医验 尸,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电话通知现场打捞人员到局接受调查。亲自投水打捞到李树芬尸体上岸李秀忠(被害人胞叔丶玉华中学教师)应邀约上午九点二十八分与公安 干警同车去到县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前就惨遭警察施以警棍与脚击伤,随后用警车押送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爱人兰务平和妹妹 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未返的消息,前往询问究竟,不仅未见到亲人,反被干警上铐丢监。约下午五点半,申诉人刚从都匀返瓮安,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就 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办理二次验尸手续,我答道,你们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个亲人都未放回,我不敢来了。约半小时后,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三个放了出来,但 李秀忠刚走出县教育局大门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男青人拳打脚踢,直至追打倒(到)500米以外的人寿保险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为人还叫嚣要连申诉人的儿子也 要下毒手。蒙目睹群众呼110将者送县医院抢救,现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综上所述,申诉人之爱女李树芬被他杀溺水,公安不予立案侦破,且警匪勾结共同加害受害人亲属,构成血腥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丶充分,官方岐(歧)视我朝庭(廷)无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惨境十分同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我申冤签名捺印,捐款施救,众人异口同呼明镜高悬!
此致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天涯杂谈』我对李树芬尸检报告的一些看法(理性讨论贴)涯杂谈』我对李树芬尸检报告的一些看法(理性讨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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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练茎术士 提交日期:2008-7-2 1:40:00 |
1、前提是报告上所列数据状态是真实可靠的,没有这个一切都无从谈起;
2、对于未进行解剖和组织学检查的尸体,仅通过尸表检查对死因进行判断,一般不宜对死因下准确结论,对却有必要推定死因的应下尸体检验意见书而不是结论书;
3、溺水死亡只是就死者死因的分析,并不能对案件本身进行定性质,自杀、他杀、意外还需要结合现场勘察及调查走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对于溺水死亡者,尸体出水时的姿态、衣着、双手形态的观察对于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很遗憾在报告中却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叙述;
5、对于可能涉及到性犯罪的未成年女性,处女膜检查是必须的,尸检法医似乎忽略了这一点,另外阴道分泌物也应尽早提取;
6、对于颅骨、舌、甲、环软骨、肋骨、四肢长骨,等重要骨骼应触压是否有骨折,即使没有,这种重要的阴性体征也应在尸检报告中说明;
7、尸斑、尸僵的情况也未说明,这有助于推定死亡时间;
8、溺水死亡者口腔是一重要器官,一般来说口腔粘膜下可见出血点、口内会附有泥沙及异物,这需要仔细观察,尸检对其检查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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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43108.shtml
瓮安事件的焦点:李树芬死因为自杀是否成立
2008年7月2日中午
瓮安事件的起因,有了贵州省官方解释:李树芬为自杀,直接死亡原因为溺水。
总结官方给出自杀的依据有以下两点:1、案件相关人员称李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2、经检验死者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提取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
从客观角度来说,以上两个依据不能作为李自杀的充要条件。
首先让我们看客观的证据:“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的表述上就是不当的,法医当时面对的是尸体,只能确定“未发现生前有性行为”,法医的专业素养存在明显 欠缺。依据是“阴道分泌物,为检出精斑”,但这并不能作为未发生性行为的充要条件,因为在河水或者人为作用下,就算曾经有精斑也未必能够检测得出来。而 且,因李是初二学生,不大可能有长期的性交史,甚至根本不可能有性交史,对处女膜和处女膜破裂情况的检验,是涉性案件的重要指标。但是这一重要指标法医却 没有提及。还有,就是死者生前是否受到暴力,也是涉性案件和伤害案件中的必要指标,对此法医也没有提及。如此重要的因素都没有提及,不能不让人质疑。
再者,让我们看看第一个依据,证人证言,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证据法,但是很明显,以上三个人都是涉案的利益关系人,他们的证言按照司法惯例,不应当成为根本性依据,最多只能算是旁证。
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了涉案人员提及的“突然”两个字所带来的信息,那就是李树芬自杀动机不明,突然想到自杀,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精神病史,二是受到强烈刺激。在自杀动机不明的情况下,就确定一个人是自杀,显然是难以服众的。
我们还注意到,官方认定陈某是李树芬的“男朋友”,请问,这种特殊关系的依据在哪里?感谢贵州方面给出了相关人员的简历:“李树芬,女,汉族,1991 年7月生,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陈某,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 “刘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权为同村人,现在瓮安县纸厂打工”、“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刘 和王与死者是同龄人是可以确定的,两者是情侣关系也是符合逻辑的。但是被称为死者“男朋友”的陈某,与死者相差4岁,如何会成为情侣关系,这种情侣关系又 保持了几年?
让我们再看看事发过程中的焦点时刻:“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试问,女友和朋友掉下去你会先救哪一个?后下水的刘怎么会比先下水自杀的李更早显得体力不支?
综上所述,现在就确定李树芬的死因为自杀,是证据不足,并存在明显疑点的。
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由公安部、高检和中纪委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贵州全面负责调查工作,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立即封闭案发现场、封存尸体、隔离涉案人员和办案法医。
三、因为尸体已经经过检验,一些关键性证据恐怕很难复原,应该从寻找涉案人员供词间的逻辑漏洞入手,进行审讯。对于尸体检验的重点应在是否受到暴力伤害上。
四、重新勘查现场,寻找目击证人,调阅相关通讯资料,形成证据链。
6.28事件,为建国来罕见,不查清楚事实,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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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yzxsx.co
章星球网友对李树芬案的猜测:现场不止三人,另有主角。
http://www.yantan.org/bbs/viewthread.php?tid=84577
李树芬之死的两点推测:“逼交未遂”或“另有主角”
无竹星君
根据李树君生前班主任老师描述,李树芬性格开朗,87名同学中成绩居中上游,三中是重点中学,这在今天宽松的高考制度下还是有奔头的。而且她还喜欢热情帮助他人。即使真如王娇所描述父母对她不好,她也还有“男朋友”陈陪伴和安慰,怎么会想不开去自杀呢。
而且,李树芬的死又岂止自杀和先奸后杀两种选项?包括自杀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描述以外的其他可能。
我凭着直觉认为,假设了两种情况,一种是除已知三名当事人外,不存在其它被蓄意隐瞒的角色,则我倾向于“逼交未遂”的判断;另一种情况是三位当事人隐瞒了主角——和官员有关系的主角。
如 果是第一种情况,李和陈是恋爱关系,王和刘是普通农民家庭子女,“良民”和“老实学生”。则李树芬并非死于蓄意的谋杀,但同时也不象当事人所描述的自杀, 更大的可能是与性相涉的某种行为失控。目前我还不知道第三次检验的具体结果。很奇怪的是,对于一个十多岁的少女,竟然缺少关于处女膜的描述,如,是否破 裂?是新裂的还是陈旧性破裂?所以在相关信息秘不透露的前提下,至少,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合理推测。
一、假如没有检验到精斑,但处女膜新裂,会否使用了避孕套?而且不一定只有遭受激烈抵抗的强奸,也有可能是反抗动作不激烈,如手脚被按住,甚至也可能是诱奸。但法医王代兴说李树芬“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因为没有提具体证据,所以不能确认是指“无性史”,还是指生前的某个时段无性行为,语焉不详,有待考证。如果唯一证据是未发现精斑的话,不能排除李树芬被戴套强奸后想不开,甚至也不排除被强奸后说要告而被杀。
二、 假如第三次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处女膜完好、或者说可以确认李生前没有性行为。则不能排除逼交或诱交未遂的可能。几个少年男女,青春冲动期间,喝了一点酒,深 更半夜,男方向女方提出性要求,这也是非常有可能的。鉴于李树芬年方十几,又是个学生,而且农村女孩难免处女情结,面对性威胁时,强烈的抵触是极可能的, 甚至以死相拒也完全可能的——“你们别过来,过来我就跳了”。甚至胁迫者也可能错估情况——“你跳啊,要不要我帮你?”,或者:“你跳啊,不敢吧?不敢就 乖乖听话”。本人平生所阅最真实的一幕就是我的远房堂兄,拿着个农药瓶子去要胁他母亲,要求同意他和他喜欢的女孩的婚事,他母亲说你喝啊,没想到就真喝 了。
三、 以上推测仅仅是基于只有王、刘、陈三名当事人在场的前提。如果说还存在被三人串供隐瞒的其它主角,则完全是另一回事。结合死者的叔叔李华忠从公安局出来遭 殴打致重伤、社会传言有人要杀了李秀华全家、公安局审迅三位当事人不是隔离问迅而是让他们整天呆在一起(这非常方便于串供)等异常现象,显然,这种可能也 是不能排除的。毕竟,如果真的存在某位官员子女,以其势力之大让三个小人物来善后可以说是理所当然的结果。如果是这样,后面的检测做假都有可能了。这些也 许会是永远的谜团:李秀忠为什么会挨打呢?社会上为什么会传出要杀李秀华一家的“谣言”呢?假如三位当事人如官方信息描述只是普通农民子女,他们哪来的能 量去安排六人狂殴李秀忠呢?又怎么可能有这种胆量放出传言杀李秀华全家呢?如果这两件事与三位当事人无关,那么幕后黑手又是谁?关键是,如果他们和李树芬 之死无关,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且是选在这种特殊当口。这一切都强力指向一种可能,李树芬之死另有主角。我们可以设想如下场景,李树芬死时现场不止三 人,很有可能凶手或肇事者在对王、陈、刘进行威胁和安排后先行离开,由三人来代“他”或“他们”收拾摊子。而他,或者他们,才是有力量对李秀忠实施追杀行 动并威胁杀掉李秀华全家的主儿。他们对李秀忠的殴打和对李秀华一家的杀戳威胁也极可能正是做给陈、王和刘看的,是在三人招供的风险和殴打、恫吓行为的风险 之间作了理性抉择的。很显然,比之王、陈、刘的招供,殴打李秀忠致重伤和恫吓李秀华一家所冒的风险要小得多,把李秀忠打到重伤,可以有效镇住三张嘴巴—— 想招供,不要命了吗?
如果政府是真心想调查真相,并非毫无办法。比如从谣言的来源就是一个调查方向。大凡谣言,总是口口相传,要杀李秀华全家的谣言来自哪里?总要有个出处,逐一上溯以探其源,总能找到某些苗头。
另 外还有一个令人蹊跷的地方,就是李树芬的哥哥,我的直觉,这是个关键人物,而且是目前几大主角中唯一没有采访记录的,这很蹊跷,难道是因为李年方十八,血 气方刚,是最不好“做工作”的主儿?李家的其它人如父亲李秀华从相片是一脸惊恐胆怯状,叔叔李秀忠刚遭毒打至重伤又是人民教师要端公家饭碗。所以李家最难 做工作的肯定就是李树勇,是否要等到他的工作做通了,才允许他面对新闻媒体发表说辞呢?李树忠当然不是破案的关键,尽管尸体捞上来后的细节,他应该是比较 清楚的。我所强调的却是,他可能是李家唯一不能接受李树芬自杀论断的角儿,即使他现在被迫接受了,将来也可能翻案。
如果现场只有已知的三人,他杀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现场曾经有超过三个人,也不能说就一定是他杀,但从李秀忠遭狂殴致重伤,李家被诛杀令吓到四处逃命来看,他杀的可能性要高于现场只有已知这三个人的情况。
他杀的原因,仍可能与性索取有关。
这些也许会是永远的谜团:李秀忠为什么会挨打呢?社会上为什么会传出要杀李秀华一家的“谣言”呢?假如三位当事人如官方信息描述只是普通农民子女, 他们哪来的能量去安排六人狂殴李秀忠呢?又怎么可能有这种胆量放出传言杀李秀华全家呢?如果这两件事与三位当事人无关,那么幕后黑手又是谁?关键是,如果 他们和李树芬之死无关,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且是选在这种特殊当口。这一切都强力指向一种可能,李树芬之死另有主角。我们可以设想如下场景,李树芬死时 现场不止三人,很有可能凶手或肇事者在对王、陈、刘进行威胁和安排后先行离开,由三人来代“他”或“他们”收拾摊子。而他,或者他们,才是有力量对李秀忠 实施追杀行动并威胁杀掉李秀华全家的主儿。他们对李秀忠的殴打和对李秀华一家的杀戳威胁也极可能正是做给陈、王和刘看的,是在三人招供的风险和殴打、恫吓 行为的风险之间作了理性抉择的。很显然,比之王、陈、刘的招供,殴打李秀忠致重伤和恫吓李秀华一家所冒的风险要小得多,把李秀忠打到重伤,可以有效镇住三 张嘴巴——想招供,不要命了吗?
继续顺着首帖作案情推理,分析一下李秀忠遭殴打一事。为什么他会遭到殴打?仅仅因为报案和民警顶了一句嘴这位民警就安排杀手对付他?不太可能吧?如 果是这样,警匪一家的指控恐怕政府也受不了;那么还有谁,三位当事人?三个普通农民的孩子在县城打一份普通的工,面对可能的杀人指控,还敢去请人殴打李秀 忠?即使是要让李秀忠放弃,也应该先通过某种渠道作个预警吧?行凶者能嚣张到这种程度近乎非理性。
但未作预警就暴打李秀忠有一种可能却是最合乎理性的,就是打给三个当事人看,起杀鸡儆猴的作用。
本来我还想过“情变”一说,如果象当事人描述的一样,李树芬的男友是陈,也可能是情变导致李的自杀,但最终放弃,放弃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只是因为情变,当事人早已招认,不会折腾到这种程度。
首 帖说到李树芬案可能“另有主角”,但“另有主角”也可能有N种情况。假设陈王刘李平时确实是玩得好的朋友,我们可以大胆想像这样一种可能,他们在玩耍时碰 到了另一伙人,小孩在县城很晚不回家,是经常可能发生某些遭遇的,我本人有过这样的经验,有一天和一位朋友在街上闲逛到很晚,与四小青年遭遇,无缘无故的 就遭到挑衅,最后打了起来。还好,我的朋友是个男孩、没人对他感兴趣,假设我是和一位漂亮女孩在一起,事情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所以 我们可以合理推测一下,李树芬等人就是碰上了一伙街痞,其中可能还有官家少爷,他们非常嚣张,农家来县城打工或念书的孩子对他们大多是极其敬畏的。也可能 在调戏、恫吓当中,李树芬就跳了水,也可能是发生了强奸把李树芬扔下水,具体的可能会有很多种。总之,最后死了人。事发后,该伙街痞就对在场的三位当事人 进行恫吓,交待他们如何应对警察,包括给他们吃定心丸,诸如公安也得听他们一类,这些都足以把三人吓到魂不附体并乖乖听话。以瓮安官匪一家、黑社会猖狂的 事实,他们很容易被镇住。而殴打李秀忠致重伤,这一招可称隔山打牛,打伤李秀忠不是目的。担心效果不够,所以才进一步放出对李秀华全家的诛杀令。这一切可 能都是为了稳住三张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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